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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司法鉴定

2021-11-12
一、中心应在一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并进行必要的核实。明确疾病诊断,有科学依据,准确评价各种法定能力和因果关系。3、精神病司法鉴定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4、在做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证书审查意见》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证书审查意见》送达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被告知时可以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申请。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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