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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两个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
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无法都履行。对于一物二卖的,如果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有一方已经先行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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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一物二卖合同一般有效,但其中一份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除外。而且,如果几项有效协议按照第一次交付的买的买方是第一个履行顺序,且未交付,第一个支付价格的买方是第一个履行顺序,且未支付价格,则依法建立在第一个合同的买方是第一个履行顺序的原则确认财产所有权。
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无法都履行。对于一物二卖的,如果买受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有一方已经先行受领交付的,则合同标的归这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 二、如果双方均未受领的,则先付款的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可以要求出卖方赔偿。 三、如果双方都没有受领也没有付款的,则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另一方同样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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