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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
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本违约是指商品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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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和约定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但是,合同不能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有关的情况有两种: 1、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是延迟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指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4)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五)不属于双方过错的,因情况变更继续履行合同不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但此时当事人不当然有解除权,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而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提出。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 1、不可抗力; 2、卖方明示违约; 3、一房二卖的; 4、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5、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6、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7、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8、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9、面积误差超过3%; 1 0、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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