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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质押做债权担保吗

2021-12-26
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应当在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后,除质押人与质押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质押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押人偿还债务或者存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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