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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用债权作质押担保。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
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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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不可以做债权担保。 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可以质押。债权作为财产权,可以质押。根据我国民法,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存款。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质押人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量保证费和实现质量权利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实现质权时主债权已清偿期的全部利息。利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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