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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用债权作质押担保。债权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一种,如果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质押...
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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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股东以其出资向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质押的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额外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质押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看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是可以质押的,但也没有规定债权是不可以质押的,根据民事规范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可以作为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可以质押的,债权人是可以把债权进行质押的。
合同债权可以质押。合同债权质押的条件为:合同债权合法有效;合同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或者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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