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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政行为。许可是权利行为,确认与权利有关,是权利行为。授权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属于行政确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书面文件,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面积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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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登记发行行证行为应该是行政确认行为,而不是简单的登记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识别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确定、确定、证明或否定、宣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登记、鉴定、认定、证明等形式。行政登记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予以登记,从而依法确认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他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行为是土地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该登记发证行为是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对所有权人合法拥有权利的真实性的证明。土地登记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进行的,体现了国家管理土地事务的行政目的,通过登记制度维护土地交易秩序。虽然登记行为直接影响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登记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依然是一种管理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土地权属登记主管部门通过向权利申请人颁发土地证书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体现了行政确认行为的特点,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一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效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申请土地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大类上说,土地证的颁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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