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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工,通常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指挥涉及他人人身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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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规定应该扣除多少工资,但是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争限制,给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工人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人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首先,我建议企业不接受辞快工的申请,因为劳动法也不认可这样的事,快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明显的,企业完全可以依法在管理规则内声明不接受辞快工
没有规定应当扣除百分之几工资,但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所谓辞快工,不是法律上的定义,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时间内解除合同。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1、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辞快工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辞快工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辞快工的,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快工申请的,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资;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辞快工的,或者提出申请被拒绝之后擅自离职的,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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