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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
竣工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但在实践中,承包商的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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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再接收。但是,在实践中,承包人的工程完成日期和竣工检查时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异,因此决定竣工日期很重要,与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金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明确规定了竣工日期。1、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竣工日期时,该确认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交易信件、监理记录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4条第1条(1)项规定: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第二条(二)项规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检查报告书,承包人延迟检查的,以承包人提交检查报告书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在附属条件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的成果,视为条件的成果。4、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私自使用的,以搬迁占用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即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进行使用的,就可以视为竣工之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 3.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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