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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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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紫色沙漠”:我带着前夫的儿子嫁给了现任丈夫。新婚之后,我还想要生一个孩子,但是丈夫却以年龄大为由不愿意生育。我和他已分居半年之久,他不愿意离婚,请问,我可以申请离婚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妻子无权强迫丈夫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男方的自由,女方不得干涉,但女方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男方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妇方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妇方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因而,妻子不应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
妻子不想生孩子的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夫妇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发生纠纷,感情确实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停无效,必须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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