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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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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不能生育丈夫起诉妻子要求离婚-110ask.com 律师按: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妻子不能生育为由的离婚案,经过两次诉讼后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案例分析】 1、男方王飞(化名)是独生子。2002年王飞与张云(化名)自由恋爱并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不断加深,2003年两人登记结婚幸福地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2、婚后二人感情深厚,7年来也并无太大争执,算得上是美满的家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这个美满的家庭慢慢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 3、到了2009年王飞以两人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云离婚。 4、同年6月法院认为王飞和张云两人婚后关系并无太大裂痕,如果双方能树立起牢固的家庭观念,思想上加强沟通,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关系仍然可以维持,法院最终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5、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后,王飞和张云的关系并未向好的方向发展。 6、今年初,王飞以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张云不能生育、对父母不尽孝心等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云离婚。 7、经法院深入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虽然未能使两人和好,但促使两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张云同意与王飞离婚,而王飞则支付张云20000元。 这是由110ask.com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这里应包括妇女的生育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生育子女是男女双方性别行为的结果,在生育行为的第一步,即妻子是否怀孕的问题上,丈夫与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妻子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 本案中,男方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妇方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妇方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因而,妻子不应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
妻子明确表示不愿生育丈夫能起诉离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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