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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愿意生育,妻子可以要求离婚吗

2021-10-15
网友“紫色沙漠”:我带着前夫的儿子嫁给了现任丈夫。新婚之后,我还想要生一个孩子,但是丈夫却以年龄大为由不愿意生育。我和他已分居半年之久,他不愿意离婚,请问,我可以申请离婚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妻子无权强迫丈夫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男方的自由,女方不得干涉,但女方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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