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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冒用工厂名称和地址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他人的工厂名称和地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冒用他人...
假冒工厂名称地址和商标侵权的定义:1。假冒工厂名称地址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商标侵权,责令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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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 2、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既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又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由质监局和工商局分别根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隶属不正当竞争做法,同时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虚构产地,不得虚构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十三条虚构产品产地的,虚构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虚构或者冒用认定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
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将商标权利人的意见称为鉴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这是不对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指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基础上综合给出的结果,如产品质量检测就是由检测机构对产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意见是新《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不仅包括鉴定结论,还包括其他鉴定意见,其他鉴定意见一般是指相关领域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家对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包括厂家、商标许可使用人、受委托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内的商标权利人和从事打假的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打假人员是商标权利人的员工或者委托人员不属于侵权认定的专家,所以其出具的书面意见形式上看类似鉴定结论,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类型上属于普通的书证或者证人证言,不像鉴定意见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即使商标权利人表述为“鉴定”“鉴定报告”,工商部门也不宜这样指称。商标权利人书面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涉嫌侵权商品不是权利人生产或者不是其许可生产,其本质上解决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商标权利人的辨认不是鉴定,将商标权利人辨认的时间不计入实施强制措施期间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因此需要抓紧时间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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