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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质监、环保、供热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质量管理,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建立用户投诉网站,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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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热源建设情况,贯彻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的建设原则,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用热申请并落实热源。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落实的热源制定供热方案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供热方案不得随意变更。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城市“棚户区”和属于建成区范围的“城中村”,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逐步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暂时按照面积收费,面积一般以房产证为准,如住户改变颁发时的状况(如封包阴阳台)或差异较大,供用热单位可共同实际勘测,并以实际勘测结果为准。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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