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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供热管网、区域供热站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集中供热热源设施,应用、新技术的除外。...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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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新建、接收供热站(点)或接纳用户入网,必须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文本应当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供用热双方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按照统一规范的示范合同处理。用户更名的,应当在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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