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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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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按照相关法规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停止安装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并处以全部工程造价10%至15%的罚款。(四)各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批准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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