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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是指中国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在我国制宪史上首次见于1982年宪法。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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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村委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陪审员法第四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部分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在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盖章确认有关事项时,对于能够证明的事项,也应当支持。同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就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调查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在人民法院需要协助通知人民陪审员有关事项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应当协助。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案件,进行调解,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协助时,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在人民陪审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当前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容从类别上看包括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表现为居委会、村委会、职工大会(工会)等形式。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民主实践,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和公民意识、民主素质的提高。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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