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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vs 限制消费人:法律定义与区别

2024-11-07
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限制消费者的行为是根据《限高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根据《失信名单规定》中所定原则进行认定的。在施加期限上,限制消费者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遵循相应的行为准则,而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一般有效期为两年。另外,在法律文书方面,限制高级消费者通常使用限制消费令这一种类型的法律文书,而将某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则采取决定书这样的文件形式。最后,在送达方式上,限制消费令在经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之后,会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从而实现“发出”的效果;而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则需要通过法律文书的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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