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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是不是竞价排名推广不正当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考察其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了他人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凡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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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券商佣金费率+不正当竞争,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回扣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按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不涉及未注册商标),而注册商标保护又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正如有关专家所言:“《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惑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一困惑可以通过删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对“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条款稍加修改(如修改为“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予以解决。因为,不管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号使用,只要这种仿冒可能产生混淆及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商誉的后果,都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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