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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
1、监外执行可以外出,但是首先要得到当地派出所同意(不会允许到派出所管辖区域外打工的),并按照派出所民警的指定时间等要求,坚持汇报、报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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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可以外出,但是必须说明去向和时间,经过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监外执行出省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会被收监的。管、缓、假、监外执行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每月书面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五、定期接受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六、有劳动能力的,应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七、保外就医的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区(县)当日不回居住地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事前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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