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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
这是不可能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监禁监外执行,是指因罪犯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暂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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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期间,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有一定的限制,监外执行期间不能长期离开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以监外执行期间是不可以上班的。
监外执行的全称应称为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应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刑期未满的,继续监禁;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当然也包括监外执行,所以,监外执行也可减刑,只是实践中可能比较困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规定如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在综合评价刑罚类型、犯罪情况、悔改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计划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机关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与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住变更、工作变更、重大家庭变更、接触对其矫正有不利影响的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机关报告其身体状况,并每三个月向司法机关提交病情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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