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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能减刑吗?

2021-11-26
监外执行的全称应称为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应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刑期未满的,继续监禁;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当然也包括监外执行,所以,监外执行也可减刑,只是实践中可能比较困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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