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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行使探望权的方法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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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不能以儿童为对象强制执行。对拒绝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配合,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对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由于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由于探望权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在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离婚后对一方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一个长期问题,在子女成年以前,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有探望的权利。如果另一方不履行协助的义务,拒绝、妨碍或者阻挠权利人行使探望权,致使权利人无法实现其探望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于探望权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涉及到人身问题,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运用不当,不仅可能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这是因为,设立探望权的本意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能得以健康发展,不考虑子女的意愿甚至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权利,都与立法初衷相悖离。【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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