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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探望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1-10-13
则是可以采用的一种好的方式。父母虽然离婚,但双方仍为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进行相应的探望是天经地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是探望的方式、时间由父母协商, 三是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中止探望。基于上述规定,余姚市公证处公证员对离异父母变更子女抚养、协商探望问题时,会重点告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探望,不得采取各种理由阻挠另一方探望,不得人为在孩子与探望父或母之间制造隔阂。当然,探望的父或母也不得人为制造矛盾,做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以免被法院中止探望权。另外,公证员也会建议离异父母双方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详细的约定,以确保对子女探望的实际可操作性。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离异的父母更是如此。关于对子女的探望问题,公证处建议离异父母在考虑、协商这个问题时,如果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离异父母最好能征求子女的意见,使子女感受到尊重,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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