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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
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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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环保行政处罚流程是向被处罚人出示证件,当场将环保行政处罚的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告知其处罚依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按照处罚决定书履行的义务,再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环保厅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1]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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