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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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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是: (1)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如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有关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时可依法提请复议;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时,相对人可依法提请复议; (4)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环保义务时,可以提请复议予以裁决判断; (5)当行政相对人认为不当并因此给他造成损失的行政措施,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等。
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应当在60日内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1、环保处罚行政复议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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