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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2022-08-03
以下是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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