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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保障,具体包括一个“处罚目录”、一个“处罚办法”、两个“程序规定”和3个“参考...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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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 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六)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环境的行政处罚是较为严苛的,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可持续的问题上已经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一旦自己的经济行为破坏了环境,那么自己就会接受行政处罚,并且自己的还会被处以一定的罚款,所以自己要多加注意有关的规定,合理发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五)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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