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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正规程序是, 1、买房人在订房时间到期之前就必须签购房合同, 2、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开发方就要先告诉买房人,如果是按揭的就要准备身份...
需要,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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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样做是可以的,但是对付款一方是极大的不公平,这个不公平是从实质意义上的。因为签订了合同就表明,双方对这一交易或者这一商事活动都已经认可了,合同还显示出双方都同意履行的义务以及所享有的权利。一旦发生了纠纷,那么付款一方就会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地位。
1、如果你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没有以下内容,则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没签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首付,应该是预约购房的预付款,那么目前的法律关系还是商品房预约买卖关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对少一些,可以退房;一般开发商都愿意把钱退还给业主,只要您提出来都能同意,但是一般会想方设法向后拖延退款时间。 建议您先和开发商协商一下,也可能顺利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再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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