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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参考如下法条给予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职工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0年12月2日,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2月2日至2001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被告继续安排原告在原工作岗位上班。200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洪梅芳在被告矿山车间的岩口作业时不慎受伤,先后在镇江、句容、南京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用了5000余元。 2002年7月29日,江苏省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梅芳为工伤,句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不服,向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2月17日,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八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仍不服,又向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8月5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受伤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梅芳的劳动关系。 2003年4月10日,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裁决: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洪梅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现甲乙双方同意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共计人民币*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金、、保险金、金、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协议,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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