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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个问题。

2022-08-07
2000年12月2日,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2月2日至2001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被告继续安排原告在原工作岗位上班。200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洪梅芳在被告矿山车间的岩口作业时不慎受伤,先后在镇江、句容、南京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用了5000余元。 2002年7月29日,江苏省句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梅芳为工伤,句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不服,向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2月17日,镇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八级伤残。洪梅芳对此鉴定仍不服,又向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8月5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受伤后,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已期满,不同意保持与洪梅芳的劳动关系。 2003年4月10日,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裁决: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洪梅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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