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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肯定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问您与公司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了吗?如果没签订您又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可以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第一年结束的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超过一年单位仍未与你订立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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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你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没有这样的说法。 你是2007年11月21日到公司上班,至2009年8月公司已经一年多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08年11月20日应该视为公司已经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公司应当与你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向公司主张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 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依此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自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工资。公司无权拒付你上月的工资,同时公司应当为你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如果和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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