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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
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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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估计总赔偿约6万元左右。
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海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获得以下金额赔偿: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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