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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的时候,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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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项目应在搬迁前补偿。具体来说,分为以下步骤:1、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布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公布征收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和公民行政诉讼权,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调查和登记。2、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拆迁奖励。在补偿方式上,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合同后,双方应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签订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协议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履行约定的内容,被拆迁人应如约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部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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