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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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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个人和公司企业是永远都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在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个人或者公司企业,便于土地的建设,如果国家需要调整相关的政策,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明确,下列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取得;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2008年版)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王晓庆给他派分00
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等5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上述5种情况,第1、2两种和第3、4种情况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采取的方法不相同:收回第1种和第2、第5种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行政措施,可以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办理,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当事人按期不交出土地,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5种情况必须特别注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能是国务院,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没有这一批准权。而第3项则是因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造成的违法行为,收回这类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以此事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由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4项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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