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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否有偿收回

2021-04-13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个人和公司企业是永远都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国家在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个人或者公司企业,便于土地的建设,如果国家需要调整相关的政策,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要给予一定的赔偿。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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