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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
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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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根据《拍卖、变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并将其退还给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在拍卖的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支付作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无法偿还债务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二十七条第二次拍卖仍在拍卖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支付作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支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动产返还给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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