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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拍卖、变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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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流拍后以房抵债,如果法院执行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凭由法院出具将该房屋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将产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法院拍卖流拍后以房抵债,如果法院执行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凭由法院出具将该房屋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将产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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