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是的。当无人投标或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或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格申请拍卖财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每次拍卖后主动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并在同意的情况下将拍卖财产交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法律释放(2004)16号)第十九条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格,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拍卖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财产交还债务。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8人已浏览
1,588人已浏览
352人已浏览
56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