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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合同流拍后债权人不愿意抵债法院怎么办?

2021-10-28
根据《拍卖、变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流拍、变卖不成交且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其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并将其退还给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在拍卖的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支付作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无法偿还债务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二十七条第二次拍卖仍在拍卖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支付作价。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支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动产返还给执行人。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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