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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能审核收养了几年的吗?

2021-11-12
没有规定时间。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公证的收养行为,即缺乏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具体表现如下。一、收养弃婴。二、收养孤儿。三、收养失踪或流浪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五、扶养被拐卖儿童。六、无子女者为继续宗嗣而认养他人子女。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八、亲生父母确实没有抚养能力,把孩子送人收养。具备条件(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并被群众及相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养的事实。三、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养父母与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办理合法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处理。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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