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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顺序方面,在企业正常运行期间,合伙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财产无关。在不涉及企业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自身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企业...
2006年8月修正的《合伙企业法》从客观上颠覆了我国的破产制度适用的所谓“法人破产主义”,对于合伙的债务清偿问题,一直以来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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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造成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其债务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一些个人事务。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履行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的私人财产承担。
1、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同样,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当首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3、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过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则会导致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财产去履行债务,合伙财产不够的,则用合伙人私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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