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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三种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造成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其债务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一些个人事务。两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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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合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三种债务承担方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或全部合伙人清偿一部分或全部债务。二、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和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负债。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特殊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特殊服务机构。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当然,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但是,合伙人的这种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二是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三是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或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失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有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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