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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特征: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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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第一种,区分两种犯罪的根本关键是动机和目的,即行为人有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定杀人罪,否则定伤害罪。 第二种,犯罪行为是思想与行动的具体化,应根据行为来认定究竟是杀人还是伤害,不应把动机和目的作为关键。 第三种,关键在于查清故意的内容,只有把主观动机、目的和客观行为结合起来,才能作出正确判断。 我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全面。 正确判断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查清故意内容所必不可少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故意”才能构成。直接故意(为了便于讨论,我们把间接故意放在后面再说),就是“希望”危害后果发生。既然是“希望”,就必然有“希望”的动机,而所“希望”发生的后果也就是行为的目的。因此,要正确判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即他究竟是要杀人还是要伤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当然是十分重要的。有人认为动机和目的就是“想”而行为人怎么“想”是无法弄清的,因此不主张以他的动机、目的,作为区分故意内容的关键。这种提法把问题绝对化了。我们不是“不可知论”者,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人的思想必然反映在他的行为里,而且是可以被认识的。如果不看动机、目的,只看行为与结果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那么只要杀死了人就都可以按故意杀人定罪。这就容易发生错误。例如,某甲与女友在大街上相对而立,正在谈心多过路几个青年故意从两人中间穿过,并用语言挑衅;某甲怒,由口角而至动武。某甲见对方人多势众,拔出三棱刮刀,向其中一人的左臂刺去,扎穿了胳膊并伤及胸肋。某甲当即主动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终因心脏被刺破医治无效死亡。某甲动刀的动机是保护自己并对对方实施报复,目的只是伤害对方,伤及心脏是他所未预见的;事后,他又主动挽回后果的发展,足证他确实只有伤害的故意,对方的死亡实非他的本意,是出于他的过失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14岁以下18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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