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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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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滴滴、曹操专车等网车的不断出现,道路上运行的网车数量不断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网车数量不断增加。但目前道路上运行的网车大部分还是按照家用车标准购买,而不是营业用车。根据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件,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此类案件。原因是家用车网络汽车服务用于商业服务,明显增加了车辆的使用频率和次数,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明显增加。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的风险明显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改变车辆的使用目的,使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不理赔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1、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如果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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