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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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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单独的一份录音带往往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只有向法院提供其它辅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使录音证据与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才会采信。一般说来,法庭会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收集过程,录制的内容、目的以及录音内容有无删节等因素。如果你的录音内容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同时能提出其它证据与录音带相互印证,例如电信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那么法院是有可能采信的。其次,没有说明日期,可根据录音文件属性记载时间确定时间,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举个例子:录音内容涉及的仅仅是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过,这不属于被录音者的隐私,但如果涉及被录音者家庭情况等不愿意被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这就侵犯到被录音者的隐私了,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录音资料,不能够当作有效证据使用。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出示。 但是录音证据要被采纳,一般至少也要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在私密场所录制,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录音都是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比如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 第三,录音证据应当前后紧密连贯,包括未被剪接或伪造,这样的录音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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