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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第一条,本解释所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卖方)将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出售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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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院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对证据1-6及证据7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8,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邮政快递寄件人联加盖有邮局收寄公章,结合原告提交的电脑查询收件人凭证及原告庭后提交的从邮局影印的签收回执影印件,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26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故对证据8的证明力亦予以认定。 综上,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夫妻。2012年6月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诸暨市店口镇“状元名府”5幢2单元020402号商品房,总计房款607693元,并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交房,同时合同约定:如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则支付自房屋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47693元,天然气初装费2750元,并在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办理了36万元的住房贷款按揭手续,履行了其余36万元购房款的付款义务。2014年6月30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开始交房。同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被告于第二天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2014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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