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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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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精神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对劳动者明知自己有精神病,或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劳动者告知是否有精神病史,但劳动者隐瞒病情,构成欺诈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依法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对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前没有患过精神病,但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患病的,用人单位应分具体情况对待: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患精神病,应实行医疗期制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医疗期满后,如果该劳动者符合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精神病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可以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三级参保的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按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伤残津直至退休改发养老金,按护理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死亡,由用人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发放,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一次性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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