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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的更换规定

2024-11-30
破产清算人,又称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后,由法院指定成立并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处理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估价和分配。在外国破产程序中,与清算组相对应的是破产管理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若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予受理,但若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则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若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法院也应予受理。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应尽快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若清算组成员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丧失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或股东有权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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