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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受到的,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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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考核、核验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细则规定的许可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企业名称等变更需要更换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其生产特别许可证书及变更后的复印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更换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四类化学品: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是指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各种技术手段。本细则所称监控化学品专用设备,是指采用各种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生产监控化学品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合成、分离、提纯、热传导和自控仪表等专用设备。本细则所称国际视察,是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派遣视察组对我国监控化学品相关设施进行的现场视察,包括初始视察和例行视察等。本细则所称核查阈值,是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应当履行接受国际视察义务的化学品数量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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